Brand Design
品牌的構成可分為精神文化部分、物質部分和行為文化部分,并由此形成品牌的三大系統,即精神文化系統、物質系統、行為文化系統,三者的有機結合構成完整的品牌系統:
精神文化系統是品牌的靈魂,它決定了品牌的存在方式、理念等精神文化因素的組合方式。
品牌精神文化系統是構成品牌所必須具備的相關精神、文化、特質的集合,它賦予了品牌事物在其精神上的規定性。
品牌精神文化的集合構成了品牌精神文化結構的整體性。品牌梢神文化系統是品牌的核心部分,影響它的決定性田親來自它所對應的市場需求或目標愿望,它可分為以下子系統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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.視覺系統。包括利用平面、三維等手段為品牌創造平面視覺符號與相關環境藝術設計。
.語言系統。語言是思維(精神)的外殼,是精神的直接反映。品牌語言結構系統是指品牌精神文化在語言上的反映,它可因為其表述事物范圍的不同來劃分、分類,如語言的理念部分、廣告部分、管理部分、營銷部分,由此形成品牌的語言識別并構成品牌語言環境。
.知識系統。具體品牌的知識系統形成不同的品牌知識結構,知識結構包括了品牌自主性知識產權與非自主性知識產權兩大部分。
自主知識產權是指品牌所創造的相關專有知識、技術、技能。
非自主件知識產權則是不為品牌所獨有的相關知識類資源。
知識系統的結合水平決定了品牌在相關知識上的運用、創造與整合能力,它的集合水平、組合方式,形成品牌的具體面貌。它反映了品牌的科技、知識水平。
·智能系統。智能是指智力與能力的結合,它同知識相比較體現為極強的動態性、靈活性,智能系統在發現問題、解決問題,組合多種資源,實現新可能,以及決策、發展方向選擇,創造新財富等方面部具有決定性的作用。它是品牌系統中最具革命性的因素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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從其內部結構上看,它可分為兩大類:
一是精神屬性的智能結構組合,如品牌需要的各類人力資本;
二是物質屬性的人工智能或機械智能,如辦公設備、生產設備等。
精神屬性的智能結構組合是決定品牌發生、發展、壯大的根本保證,它既是品牌的操作者、實踐者,又是品牌命運的掌控者。精神、智能結構的有機優化組合不僅決定人工智能的組合樣式,并決定著品牌對相關事物的認識能力、分析能力與選擇能力。
在信息、資訊高度發達的今天,選擇能力已經成為一種重要的決策能力,它比投入和努力更重要。
美國學者、咨詢專家詹姆土·空恩、喬丹·巴洛奇、卡倫.茲思,在其著作《新爆炸》中指出,智力是創造知識的能力,是合理或局級運用智慧的能力。它包括內容如下:
認識性知識(know what)即科學的規律和事實;
高級技能,即訣竅(K M。w how)。足夠好的可進行有效競爭與完成一頂任務的能力;
系統理解(Know why),理解各個關鍵變量之間的相互關系和相互作用的程度;
有目標的創造、發現或創新(Care why),聯系兩個或更多學科來創造全新功效的能力;
直覺與綜合(Perceive how and why),理解或預見不可直接衡量的各種關系的能力。
.信息系統。信息以物質為載體并反映其本體的運動規律、存在狀態,是本體與相關事物的關聯程度,影響與作用的一種表征,因而具有重要價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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品牌的信息結構可分為兩大部分:
一是品牌內部信息結構;
二是外部信息結構。
品牌內部信息包括品牌短期目標、中期目標、長期目標以及終極目標及其如何實現的所有方面,它體現為信息職能部門的設置。
外部信息包括對品牌各類目標的實現具有影響作用的相關信息。
外部信息是為了掌握品牌發展方向,實現科學決策服務的,它可分為三大類:
即社會信息、市場信息、文化信息。
作為品牌的信息系統的具體設置,它要求擁有一個固定的部門,并分管內部、外部的各類信息,它對品牌的管理、決策負責。
以上幾個系統中,視覺系統、語言系統、智能系統都含有一定物質屬性或以物質為載體,例如智能系統中的人工智能系統,但由于它們是以反映精神文化為根本特征和原則與目標的,所以在歸類時,把它們都歸入在精神文化系統中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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